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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预算外宾馆、饭店、招待所退库具体办法的通知(1986)[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预算外宾馆、饭店、招待所退库具体办法的通知
(财综计字[1986]943号 1986年12月8日)


市旅游局、饭店总公司、饮食服务总公司、光华饭店、市财政二分局:
  我局(85)财预外字第118号《关于预算外宾馆、饭店、招待所的退库具体办法的通知》中规定“饭店总公司、饮食服务总公司所属企业向财政二分局;旅游局向财政五分局;光华饭店向财政七分局申报”,办理退库手续。鉴于财政分局设置和分工已经调整,上述规定已不适用,现经研究,修订如下:
  一、市饭店总公司、市饮食服务总公司所属企业仍向财政二分局申报,办理退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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