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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使用超计划出口留成外汇支持出口生产技改项目使用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使用超计划出口留成外汇
支持出口生产技改项目使用意见的通知
(1987年11月1日 京计商字[1987]1067号)


  为鼓励和支持我市出口商品增加花色、提高档次、扩大出口创汇,经市三委出口协调小组研究决定,将部分超计划出口留成外汇专项用于为增加出口创汇能力而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现将使用意见规定如下:
  一、使用原则
  超计划出口留成外汇只能用于扩大出口产品产量,提高出口产品档次、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增加出口创汇的投资少、见效快的“短、平、快”技改项目。
  二、使用条件
  1.必须是按照技改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经区、县、局(总公司)批准立项的项目和市有关部门已经批准的项目。
  2.技改项目的各种外部条件及产品用的料件必须落实。
  3.企业产品必须通过北京市口岸出口。
  4.超计划出口留成外汇为调剂外汇,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支付调剂人民币。
  三、对符合以上使用原则和使用条件的项目,以下情况优先安排:
  1.投资效果好,新增创汇能力大,产品适销对路的技改项目。
  2.本市规划重点发展的出口产品的技改项目。
  3.扩大深加工产品出口,有利于调整出口产品结构,有利于出口新产品开展的技改项目。
  4.超计划出口多,通过技改可进一步扩大出口的技改项目。
  四、生产出口产品配套零部件的企业,虽然其产品不能直接出口创汇,但为适应整机厂出口产品的需要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其项目符合以上条款要求,也可给予适当安排。
  五、审批程序:
  1.区、县、局(总公司)于每季首月上旬将本系统符合以上要求的技改项目,排定先后顺序连同项目建议书、立项批文一式三份报市出口协调小组(计委商贸处、经委出口办、经贸委计划处各一份),项目原则上应附外贸部门的意见,以供出口协调小组参考。
  2.市出口协调小组根据上述条款精神,每季开会研究一次,择优审批,统筹安排,在审批中进行实地调查,审批会议必要时请有关部门参加,项目正式批准后,按技改有关程序办理对外谈判签约、付汇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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