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银行现存“文革”查抄财物移交市财政局具体做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银行现存“文革”查抄财物
移交市财政局具体做法的通知
(京工商银发字[1987]31号、[1987]京银发字12号、[1987]财预字107号 1987年2月26日)


工商银行各区办事处、县支行:
  根据市落查办、市人民银行、市工商银行、市财政局(86)京工商银发字第439号《各区、县银行现存“文革”中的查抄款移交财政部门继续落实政策的通知》,现存市工商银行部分行、处的“文革”期间查抄金、银等财物,全部移交市财政局继续办理清退。
  现将移交的具体做法通知如下:
  一、移交财物的范围:
  市工商银行各行处应将现存尚未清退的财物和“文革”期间捡拾交银行的全部财物(包括金、银、银元、银行存单、存折、现金、外币、公债、首饰,其他实物用品等),造册移交市财政局。其中金、银、银元等因列账后牌价调高。移交时按1986年末牌价重新折算,其差价由市人民银行拨给。移交后因牌价变动发生的差价,由市财政局解决。
  移交后存单、存折发还本人时,由认领人到原签发银行储蓄所提取本金和利息。原由市财政局直接办理退还的存单、存折,有一部分需由银行补付的利息,应凭市财政局证明到银行区办事处、县支行储蓄账务组办理领取。
  已由银行办完清退财物手续的,其有关证明、收据、账册等。仍由各经办银行就地妥善保管,以便查找。
  二、移交时间和手续:
  市工商银行以经办的区办、支行为移交单位,应抓紧清理现存财物,编制移交清单,在3月上旬开始办理移交。全部移交工作应在3月底以前完成。
  各经办行、处在移交前应对各项财物进行拆包、核实清点,如发生多或缺应查明原因,报区办主任、支行行长审批后办理调整账务手续。移交的财物应按存单存折、首饰、其他、贵金属等四类分别填制移交清单各一式四份(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市工商银行、填制行、处各一份)。
  在移交财物中如有过期票证(粮票、布票、工业券等)和无使用价值的实物(旧胶鞋、手电筒、旧箱子等)应另填制清单一式三份,使用其他类清单,并在表首注明“待核销实物清单”。各经办行、处在全部清单编齐并加盖单位公章、负责人、经办人名章后,首先将“待核销实物清单”直接送市落实查抄财物政策办公室(地点东城区台基厂市政府院内,入门时携带证明信)审阅,由市落查办签注意见盖章后,将清单留市落查办一份,移交行、处和市工商银行各一份。如有不同意核销的财物。应另补制移交清单再向市财政局办理移交。
  存单存折、首饰、其他三类财物在移交时应事先与市财政局商定具体移交日期、地点,由经办行处将财物移交清单一并交市财政局,经当面点收逐页盖章后将清单留给市财政局一份,其余清单送市工商银行两份,移交行处一份。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