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对放开农产品价格的指导和管理。对已经放开的农产品中的大宗副食品、重要工业原材料和紧俏出口商品,要按照国务院的批示精神,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有关部门有选择地规定指导性价格;主产县亦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确定实行指导性价格的品种,供经营单位掌握。实行指导性价格的办法,有的可搞浮动价,有的可由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定价,有的可规定最高限价或最低保护价,有的可控制经营单位的进销差价或利润水平,把价格变动控制在一定幅度之内。
五、整顿第三产业价格和收费标准。当前第三产业价格和收费比较混乱,随意喊价、多收乱要的情况严重,必须进行整顿。各地要对宾馆、招待所收费、房租水电费、医疗学杂费、书报杂志费、邮电资费、公共汽车票价、电影票价、公园门票、渡口收费等,认真进行一次检查整顿。凡未经批准,擅自规定和提高的要坚决纠正过来;虽属权限范围以内,但提价过高、群众反映强烈的,要适当降下来;未出台的,一律推迟到明年再考虑。饮食行业要执行规定的毛利率,不得擅自扩大。
六、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指示。从现在到春节认真进行一次物价全面大检查。检查的重点是主要副食品和国家定价(包括浮动价)的日用工业品价格、重要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主要非商品收费。不仅要查市场价,而且要查出厂价、批发价、供应价。凡是不按物价管理权限办事、不执行国家规定价格(包括浮动价格),擅自提价、变相涨价,乱费用的,都要坚决纠正过来。情节严重的,要给领导者和责任人以经济制裁,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制裁。
要加强对城乡集贸市场的管理。由工商、物价、税务、计量、公安等部门组成市场管理委员会或小组,经常开展检查监督,对转手倒卖、投机倒把、以次充好、假冒名牌、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的不法行为,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惩处。
要强化物价机构,加强物价队伍建设。业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物价力量削弱了的,必须尽快充实,并保持相对稳定。在城市和工矿区,要建立和健全职工物价监督组织,充分发挥群众对物价的监督作用。要普遍推行明码标价和“物价计量信得过企业”活动,树立良好的商业道德和经营作风。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向广大干部和群众宣传价格改革的重要意义和方针政策,经常调查分析群众对物价问题的反映,有针对性地进行生动、具体的宣传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