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工业生产小化肥财政限额补贴办法
(1986年5月2日 [1986]财工管字257号)
1、工业生产的小化肥,在正常生产、合理经营的情况下,碳酸氢铵生产成本超过出厂最高限价(每吨一百四十五元)。五氧化二磷含量为百分之十二的普通过磷酸钙,生产成本超过出厂最高限价(每吨一百零七元);
发生亏损的,由财政给予补贴。
2、对县属小化肥厂生产的碳酸氢铵,生产成本每吨按一百七十元计算,超过出厂最高限价部分,由市财政给予每吨二十五元补贴。对市化工实验厂生产的碳酸氢铵,生产成本每吨按一百五十五元计算,超过出厂最高限价部分,由市财政给予每吨十元补贴。对县办小磷肥厂生产的普通过磷酸钙,生产成本每吨按一百三十七元计算,超过出厂最高限价部分,由市财政给予每吨三十元补贴。
3、小化肥厂实际出厂价如低于出厂最高限价,除市财政给予的补贴外,其余亏损由县财政负担或以工补农等方式解决。
4、补贴范围按照市计委1986年下达的计划指标执行,超过计划部分不补。
5、工厂每月按实际销售量(计划内)上报,县属企业报县财政局审核,转报市财政局批准后,予以拨款。化工实验厂报财政六分局审核、退库补贴。
6、各级领导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小化肥质量,对不合格的产品,不允许出厂,财政不予补贴。
7、小化肥限额补贴的会计处理
(1)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企业可暂时增设“小化肥限额补贴”总账科目,反映财政应拨付给企业的小化肥限额补贴。
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补的小化肥限额补贴后,记:
借:小化肥限额补贴 贷:利润分配;企业收到财政已经拨付的小化肥限额补贴后,记借:银行存款 贷:“小化肥限额补贴额补贴”、“期初未补数”、“本期应补数”、“本期已补数”、“期末未补数”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