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发放交地方管理的
军队离休干部书报费补助的通知
(1986年10月28日 民退字[1986]419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中发〔1982〕13号文件关于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的精神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84)财行字第818号、京人(84)第59号及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老干部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京人(84)字第68号、京老干(84)字第39号、(84)财行字第969号的规定,现就军队离休干部书报费补助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
(1)副团职以上或相当于副团职以上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补助25元;
(2)营以下(含营)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补助20元。
二、书报费补助应用于购买或订阅有关图书、报刊。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88)财行字第173号文件
规定实行凭购书报发票报销的办法,不得直接发给个人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