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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总工会关于重申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按工资总额组成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总工会关于重申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
按工资总额组成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的通知
(1986年4月10日 [1986]财行字第265号、京工财字[1986]28号)


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局,各区县工会:
  一九八五年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改革以来,不少教育、卫生事业单位对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理解和执行不尽一致,要求予以明确。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重申和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工会法》和国家统计局、财政部有关规定,一九八五年六月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重申按工资总额组成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的通知》原则上适用于所有教育、卫生和文化等建立了工会组织的事业单位。
  二、结合教育、卫生和文化等事业单位具体情况,经商定,计算拨交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范围,暂定为下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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