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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经济杠杆调节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实施办法

  32、参加联合的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所必需的单台价值在五万地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以及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可摊入当年成本,也可以分期摊入成本。紧密型的联合企业研制出的新产品,经市以上部门认,自投产销售之日起的一年中,按销售利润的百分之五提取奖金奖励有功人员(不包括科技发明奖);经济联合组织对于横向联保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可在联合企业投产的一年内,按新增利润的百分之五以内提取奖金,给予适当奖励。上述奖励不列入奖励基金。
  33、联合组织投资开发的技术成果,属联合组织所有,由成员单位共享。互相委托开发的成果,属投资方和技术开发方共有,其利益根据协议按比较分配。在研究开发成果中的发明权,属于对研究开发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者,委托开发的发明创造专利权,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一般属于研究开发方,委托方可免费取得该项发明创造的普通实施许可。联合组织在完成上级以合同形式下达的技术开发项目后,经市以上部门审核同意,允许从项目结余的经费中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作为对参加该项目人员的奖励。
  七、 劳动工资
  34、经济联合组织的工资和奖励。凡实行统一核算的,有条件的,经市批准可以试行统一的工资标准和奖励,非统一核算的,仍执行各单位现行的工资标准和奖励办法。在联合组织内兼职人员一般不兼薪,但可视具体情况发给一定的补贴,成绩显著的给予适当奖励。
  联合组织内部人员互相调动,其人员的所有制性质不变。
  35、派往经济联合组织所属企业工作人员,工作期间接的工资和奖金,可根据经济技术项目的效益高低、贡献大小、时间长短,工作条件等不同情况,在市内的给予适当补贴,到县郊的给予工资上浮一至两级。以劳务费形式支付派出人员工资、奖金的,接受单位同样可根据项目的效益高低等不同情况按派出人员的工资、奖金和享受劳保费用,同派出单位商定支付劳务费数额,但最高不超过原来的两倍。派出人员的工资和奖金可由原单位发给,也可由接受单位直接发给。对原单位在人员派出期间,工资总额计划不予核减。
  36、在经济联合组织中任职或进行技术协作项目的退休职工,其劳动报酬可以补足原工资的差额外,再根据贡献大小给予适当补贴和奖励。
  八、 审批和登记手续
  37、区、县属以下企业的联合,由所在区、县计经委审批,区、县以上企事业单位的联合,无由市有关部门审批。其中工业、工贸、生产科研联合企业,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科研联合组织,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商业、物资联营企业,分别由市商业局、物资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凡区、县属以及区、县属以上企事业单位过行跨地区的联合,报市计、经、协作委和有关部门备案。各部门在审批时,应明确企业名称、经济性质、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和生产经营方式等项目,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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