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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经济杠杆调节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实施办法

  19、统一核算和经济联合组织,可以按规定在有关专业行开立结算户。跨地区、跨部门的经济联合组织,其主体原在哪家银行开户的仍在哪家银行开户。经济联合组织所在地只有一家专业银行的,其开户可不受专业行现行分工的限制,但不得在多家银行同时开结算户。不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其成员原在哪家银行开户的仍在哪家银行开户,不需单独开立结算存款户的成员,可在附近银行开立辅助账户。对未单独开户的经济联合组织成员,银行要积极开办代收业务,并及时划转代收款。
  五、 财务与税收
  20、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内部各单位相互提供的产品,不征产品税,只就经济联合组织对外销售的产品征收产品税,其税率按联合前各单位缴纳的税款占对外销售额的比例核算确定;不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除了烟、酒、化妆品等高税产品外,均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试行增值税。
  21、没有条件实行增值税的松散型联合企业,内部企业之间协作生产的产品,将“龙头厂”扩散给协作企业生产的一部分产品或零部件加工,其产品返回“龙头厂”的,按协作价(低于出厂价)和出厂价分地区作如下规定:
  协作价:省际之间协作生产的配套厂免征产品税,就“龙头厂”按销售全额征收产品税;省内市与市之间协作生产的,就配套厂征税,对“龙头厂”征税时可以扣除配套厂已缴纳的产品税税金;市内协作生产的可在前两种方法中任选一种。
  出厂价:省内市际之间(含本市)协作生产的应照章纳税。但在“龙头厂”征税时,可扣除已缴纳税金。
  22、对于联合集资办电单位新增的电量,分有偿和无偿给予定期减免产品税。
  有偿集资,免产品税两年,期满后仍有困难,可继续给予照顾;
  无偿集资,免产品税一年。
  23、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以及其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所得的净收入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以技术入股和仪器设备租赁所得暂免征所得税;企业单位的技术转让,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无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大中型企业技术转让收入免征所得税限额,经市税务局批准可放宽为五十万元;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成果转让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可采取一次性转让或在二至五年内按该项技术产生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提取技术转让费;也可用先进的技术成果、商标权、专利权作价作为投资参与联合企业利润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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