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经济联合组织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筹集物资,进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而增加的产品,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都要按照谁投资、谁提供物资,谁受益的原则,按协议确定的比例分享增加的这部分产品。增加的产品凡不属于国家投资和计划供应材料的,由经济联合组织自行支配。
四、 资金横向融通
14、我市企业除了可用厂房、设备、技术、专利、商标等折价作为参加联合的投上,还可以用多余的自有流动资金和当年结余的专用基金向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经济联合组织进行投资。对于已参加流动资金周转的自用专用基金,除已在核资中作为流动资金外,在企业补足百分三十自有流动资金前提下,银行要积极支持企业用于联合投资。
15、各专业行及其金融机构要采取多种信用方式,如卖方信贷、金融租赁、委托放款、代收代付等,支持企业单位进行横向经济联系。在国家(含市)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贷款额度内,各专业行和金融机构可以向经济联合组织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也可以跨地区、跨专业组织银团贷款。借款企业的开户银行有责任协助搞好这项工作,并可受企业委托,经人民银行批准发行股票、债券,进行集资。经济联合组织所发行的股票、债券,经批准可以转让,也可以向专业银行低限借款。企业和单位也可以用固定资产贷款向联合组织投资。
16、经济联合组织可根据银行核定的流动资金定额或销售资金率,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银行对联合组织合理的流动资金贷款要优先组织发放。
专业银行向经济联合组织发放的贷款,统一核算企业可以由联合组织上贷下拨,统贷统还,独立核算的联合企业分别贷款,谁贷谁还。企业进行横向经济联合扩大生产能力,应按规定筹足百分之三十的自有流动资金。如产品适销对路,自有资金确有困难,专业银行应予支持,也可以发放“特种贷款”解决。
17、有创汇能力的经济联合组织引进先进技术和关键性设备等所需的外汇,经市计委认可,由市外汇管理局在留成外汇中优先给予调剂。少数经济联合组织经审查确有还汇能力,经有还汇能力的企业担保,可以采用外汇额度借贷的方式支持。
18、经济联合组织签发的商业票据,经付款单位或银行承兑后,可以跨地区、跨专业向专业银行办理贴现。人民银行对于专业银行在支持横向经济联合中发生的合理资金需要,在择优扶植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临时贷款或办理再贴现,贷款期限在年度内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