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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学校出租教室用于教学活动取得的收入应否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学校出租教室用于教学活动取得的
收入应否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沪税政二[1986]144号)


虹口区税务分局:
  您局虹税发(86)字第48号《关于学校出租教室用于教学活动取得的收入应否征收房产税的请示报告》悉。经研究,为了充分利用教育设施,有利于提高全民的文化知识水平,对属于学校自有房屋的空闲教室,出租给机关、企事业单位用于教学活动的。其取得的租金收入,自一九八六年第四季度起免征房产税(对以前已征的不退);对出租给非教学用途的教室,其取得的租金收入,仍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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