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经批准开业的开发公司,若单位名称、隶属关系、经济性质等改变或分解、合并、转业、关闭,须在三十天内向市建委和工商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和办理变更、歇业登记。
第四章 开发选片定点
第九条 任何开发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都要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旧城改造的统一规划,并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领取建筑执照,不得擅自开发。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必须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认真按照经批准的城市小区规划组织实施。开发小区的配套设施标准应按国家建委(80)建发城字492号文件颁发的《
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执行,并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 小区开发规划设计方案要做到布局合理、配套适宜,建筑造型新颖。
第十二条 选定的小区开发方案须经市政、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并征求所在区政府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向市征地拆迁部门申请办理征地拆迁手续,在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后才能动迁。具体拆迁安置办法应严格执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拆迁安置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开发建设的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4)123号文件《关于
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和工程招标承包制,按现行经济定额的规定签订经济合同,加强施工管理。实行包工期、包质量、包材料、包造价。做到有奖有罚。
第十四条 承包开发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按全优工程标准,精心组织施工。开发公司要坚持按国家验收规范对各项工程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小区开发规划方案确定后,应坚持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做好工程前期准备工作,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组织施工。小区建设周期,应严格执行国家工期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