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大政办发[1987]3号 1987年10月8日)
为了加强对劳动模范的管理。充分发挥他们在四化建设中的骨干、带头和桥梁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劳动模范的评选
1、全市各行各业、各条战线的职工、农民,凡是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显著贡献者,均可当选为劳动模范。
2、大连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同时评选市级劳动模范若干人,对有特殊贡献者,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可随时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3、职工劳动模范由职工民主推荐候选人,经所在单位职代会或职代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党、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农民劳动模范由民主推荐候选人,经乡(镇)党、政机关讨论通过,县(市)、区政府负责审查。职工、农民劳动模范统由市评选委员会初评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
4、对市级劳动模范分别授予“大连市特等劳动模范”、“大连市劳动模范”等光荣称号,颁发劳动模范奖章、荣誉证书。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劳动模范的管理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职工由市总工会和基层工会承担,农民由市农委和县(市)、区农委承担。其主要工作:
1、负责劳动模范的档案建立(包括自然状况、荣誉历史、先进事迹)和管理。劳动模范调动工作后应及时将模范档案转送新的工作单位。
2、认真作好劳动模范先进事迹宣传推广,以带动全市广泛开展学先进、赶先进、创先进活动。
3、定期召开劳动模范座谈会,听取劳动模范对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意见。对重大建议要及时转呈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
4、建立走访制度,密切与劳动模范的联系,帮助他们解决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每逢年节或劳动模范患病对,要安排有关领导走访、探视。
5、要适当安排劳动模范的社会活动和兼职。劳动模范外出开会(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除外)、学习、作报告和受聘兼职,须经所在单位工会或乡(镇)政府同意。
6、加强对劳动模范的考察。市总工会和市农委要按年度对当届劳动模范进行全面考核,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状况,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7、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离(退)休或逝世,所在单位工会或乡(镇)政府应上报市总工会、市农委备案。
三、劳动模范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