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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条 申请引进国外人才的单位须填写《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请表》,按隶属关系报主管委、办、局(总公司),经论证、审查后,按项目性质分别上报。凡列入国家级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和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引进国外人才项民由市计委、经委、建委、科委分别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凡列入本市的重点建设工程、重点技术改造和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引进国外人才项目,须经市计委、经委、建委、科委审查同意后,报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审批。本市各部门及在连的中直单位直接上报国家有关部委的引进国外人才项目计划,应同时抄送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年度计划由各主管部门于前一年十月末以前一次报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因特殊原因遗漏或急需的项目可随时申报。
  第十二条 引进计划实行一年计划、两年执行的滚动计划办法,当年未执行完的项目允许延续到下一年执行。
  第十三条 引进技术、设备合同中规定来我市工作的国外专家,由市外经贸委按季度汇总抄送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
  第十四条 引进国外人才经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属于基本建设(包括引进项目)、技术改造(包括引进项目)、科技攻关和新产品开发等项目的引进国外人才经费,可在相应的项目费中开支。属于其他方面的引进国外人才经费,企业单位聘用的,在企业管理费中开支;事业单位聘用的,在事业费中开支;行政单位聘用的,在行政费中开支。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核拨一定数额的专项费用(包括外汇额度),用于对引进国外人才(包括派出国进修)工作的重点资助、业务活动和对有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奖励及其他特殊性开支。
  第十六条 对确需在经费上给予资助的(含外汇额度)重点项目,引进国外人才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和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引进国外智力经费开支渠道和专项资助费用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编报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预算,按计划管理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七条 各单位须按照下达的预算指标和开支内容使用引进国外人才专项经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开支标准和范围。项目完成后,须填写《引进国外人才情况报表》,随同决算一并上报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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