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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管理办法

大连市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管理办法
(大政发[1987]36号 1987年2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市引进国外人才工作,加速经济、科技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辖区内的机关、企业、科研、卫生、体育等单位,凡由国外引进人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引进国外人才必须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出发,以重点建设工程、重点技术改造、重点技术引进、重大科技攻关等项目和缺门学科以及急待开发的新兴科技领域为重点,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引进人才单位,必须尊重人才,积极发挥人才的作用,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条 引进人才单位,对拟引进的人才要进行必要的考察了解,证明其确有真才实学,业务对口,健康情况良好,能够胜任将担负的任务,方可提出引进申请。
  第六条 全市引进国外人才工作实行统一计划、分级分部门管理的制度。
  第七条 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引进国外人才工作。
  第八条 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引进外国人才的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规章,管理全市的国外人才引进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有关经济综合部门编制全市引进国外人才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管理全市及上级划拨的引进国外人才资助款项及其他专项费用,对各单位引进国外人才费用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建立国外人才资源库,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搞好国外人才资料收集、储存、保管,向引进单位推荐人才,开展咨询服务;
  (四)综合全市引进国外人才的工作情况,组织交流引进国外人才方面的经验。
  第九条 各县(市)、区,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负责编制本地区、本部门引进国外人才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抄送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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