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房地产管理局、劳动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上缴国家各项补贴
标准和提取住房补助基金的通知
(财合资字[1987]90号、[1987]市房政字第61号、[1987]市劳企字28号 1987年2月27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为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劳人计〔1986〕44号文件、财政部(87)财工字第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上缴国家各项补贴标准和提取住房补助基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北京市政府京政发〔1986〕147号文件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上缴国家对中方职工的各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其中房租补贴30元、各项价格补贴30元。
二、所有在京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一律将其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国家对职工的房租补贴30元留给本企业中方,作为职工住房补助基金,用于补贴建造、购置、修缮中方职工住房费用,不再上缴财政部门。
三、凡经国家批准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自批准之月起免缴国家对中方职工的各项价格补贴30元,并相应减少企业成本费用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