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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府政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备案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
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备案工作的通知
(政办[1987]17号 1987年3月27日)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备案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省政府各部门提请省政府审议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均应有正式报告和起草说明。起草说明的内容包括:
  (一)制定规章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二)起草过程及与有关部门、地区协商的情况;
  (三)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等。起草说明应力求简明扼要,层次分明,重点突出。
  2.合肥,淮南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应于批准之日起的二十日内,将规章文本、起草说明、备案报告等有关材料一式四十份,报送省人民政府转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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