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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专利工作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八条 经论证具有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利技术,市有关部门可根据专利权人或实施单位的申请,纳入科研或新产品开发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许可方系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在按合同规定提取专利使用费时,须经市专利处和市财政局审核后,方能提取。

第五章 技术进出口的专利工作

  第二十条 凡办理技术进出口业务涉及专利的;须向市专利处报送有关文件,接受市专利处审查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技术引进项目涉及专利的论证、审查和对外洽谈,应由市专利处派人参加,并在技术引进项目批准生效后,签约单位应将合同副本及专利附件的复印件报送专利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凡向国外及港澳地区出口技术涉及专利技术、专利产品的,应在《技术出口审查申请书》中注明,经市专利处审查,报市科教委批准后方可对外。
  第二十三条 凡向国外及港澳地区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和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须经市主管部门和市专利处审查备案,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 专利纠纷调处

  第二十四条 在大连市辖区内因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专利实施、专利许可合同等发生的争议和纠纷,当事人可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请求上级主管部门调解或市专利处调处,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凡属发明创造的归属关系和职务发明创造是否提出专利申请的纠纷,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调节,调解无效的,可请求市专利处调处;属于跨省、市和地区的侵权纠纷和专利许可证合同纠纷,由发生侵权行为和违反合同单位所在地的专利管理机关或侵权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也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请求调处专利纠纷,请求人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必须有明确的请求理由、事实、论据和被请求人,并递交请求书及副本资料。
  第二十七条 市专利处受理专利纠纷后,应责成专人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向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形成调解书,并督促双方自觉履行;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由市专利处组成纠纷调处小组,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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