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费用,企业单位计人生产成本,事业单位计人事业费。
第十条 各单位对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并适宜申请专利的项目,应先申请专利,后安排成果鉴定、技术贸易、申报奖励、发表论文等。
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的单位或个人,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直接向中国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并从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将《申请专利请求书》和中国专利局《受理通知书》等有关文件的复印件,送市专利处备案。
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于获得专利权的职务发明创造,应按照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并从实施效益中提取相应比例的资金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
第四章 专利实施
第十三条 经中国专利局正式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国家计划许可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实施中国专利局受理尚未批准的专利申请技术以及与专利有关的技术秘密,应在实施协议中明确规定专利申请被驳回的处理和技术秘密的实施方法。
第十四条 实施他人专利,当事人必须按规定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坚持自愿、平等、互利和有偿的原则,不受部门、地区、经济形式和隶属关系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刁难或干涉。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转让专利所得收入,要按规定纳税和管理使用;企业单位实施他人专利支付的费用,属于一次性支付的法人企业管理费,按产品产量和利润比例支付的计入销售成本。
第十六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当事人应持合同、专利证书、代理委托书、法人代表委托书等文件,到市专利处签证认可后,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在大连市辖区内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在外地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其专利权人住址在大连市的,均应填写《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表》,于合同生效一个月内将合同副本(一式两份)报市专利处备案,并由市专利处转报中国专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