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5日)废止大连市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大政发[1987]67号 1987年4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专利工作的管理,保护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含驻军和中央、省属单位)设置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实施专利和调处专利纠纷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专利管理处,是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职能机构。市专利管理处应坚持依法办事,尽职尽责,认真做好专利执法和专利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
第四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设置专利代理机构,须按规定报市专利管理处审查批准,并接受市专利管理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面向社会服务的专利代理机构,须有三名以上取得专利代理人证书的专职人员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并为所代理的专利建立技术档案。
第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国专利局发布的《
专利代理暂行规定》,依法接受委托和承办专利咨询、专利申请、专利权转让和专利许可证贸易谈判、签订合同等事务。
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和承办专利事务,要依照市财政局、物价局,市专利处共同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代理费。
第三章 专利申请
第八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分为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是执行本单位任务和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各单位要严格区分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刁难或压制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