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社会负担的若干暂行规定
(1986年1月13日)
搞活企业,增强企业活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近年来,向企业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的现象越来越多,既侵占了企业的利益,又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同时也为不正之风开了方便之门。对此,企业反映强烈。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保护企业应得的权益,增强企业的活力,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企业社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国发[1982]133号)和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以“集资”为名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乱摊派的通知》(中办发[1983]59号)的精神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各级政府和部门必须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关于
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减轻企业负担,制止向企业乱摊派和集资的规定做好综合服务工作,为增强企业活力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二、国家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之后,城市维护、建设方面的费用,一律不得再向企业摊派。除社会义务性劳动外,城市建设工程也不得分摊到企业。
三、征收教育费附加后,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再向企业摊派教育费用,企业职工的子女在规定的学区内入学,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企业摊派财、物。企业仍应积极办学,已开办的各类学校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和缩小规模。为了鼓励企业办学,对办有学校的企业,教育部门要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中拨给不低于社会办中、小学的设施补助费。
四、任何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管理费和提留其他费用,不准以“集资”为名,自行向企业搞“赞助”、“资助”、“捐赠”钱物的活动。
五、党政部门和其他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向企业借调人员或运输工具时,要与企业平等协商。借调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由用人单位负担。
借用的运输工具要有偿使用。特殊情况须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