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税务局、财政局关于对单位和个人征收房
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后规定入库级次的通知
(财预字[1987]81号、[1987]市税计字136号 1987年2月13日)
财政、税务各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根据市政府京政发〔1986〕165号通知,现将我市征收一九八七年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入库级次规定如下:
一、对中央单位和市属单位(包括集体企业)交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作为市级收入,缴入市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