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黄金留成外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分局办理核拨手续并监督使用,分配给省黄金主管部门的部分,主要用于黄金生产建设。
第四条 黄金行业实行计划单列。黄金生产建设需要的主要物资,由省计委、物资局按国家现行物资分配体制规定的范围、渠道,专项下达给省黄金管理局。各级黄金管理部门应组织好供应,不得层层克扣。黄金生产建设所需贷款,除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批准的项目专项下达、直接或委托专业银行发放外,各专业银行也要大力支持,优先安排。发展黄金生产的电力和运输问题,由电力和铁路、交通部分优先安排解决。电力供应紧张时,也应照顾黄金生产建设的需要。
第五条 为了增强黄金企业的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对金矿产品(含伴生金),继续免征产品税。黄金企业的副产品可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六条 加强黄金生产、收购管理
一、开发黄金矿产资源,必须在当地政府统一管理下,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国营、集体企业和群众联合体采金,必须按《
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办理开采证和营业执照。集体企业和群众联合体同黄金管理部门签订生产、交售合同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范围内采金。严禁个人单干采金。
二、严格执行集中选、国家炼的原则。凡未经县以上黄金主管部门批准和进行工商登记的单位,一律不准加工金矿石和提取成品金。
三、黄金收购工作由人民银行和受其委托的专业银行负责。省人民银行根据国家的黄金生产计划,相应地下达各地市县银行黄金收购计划。各级人民银行要充实收购力量,增设收购网点,改进收购方法和服务态度。重点产金乡镇,要建立健全收购网点或委托专业银行、黄金主管部门、国营黄金矿山代购,做到生产多少,收购多少。
四、切实加强黄金产品管理,坚决打击盗窃、倒卖、走私和非法收购黄金的犯罪活动。黄金是国家专营的特殊产品,任何单位生产的黄金都必须交售给国家,不得走私倒卖或藏匿。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重点产金地区的治安、内保和缉私力量,重点产金乡镇由省公安厅统筹安排建立黄金公安派出所。工商、海关、银行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维护采金区的治安秩序,严厉打击黄金走私活动。打击走私所缴获的黄金一律交售给人民银行,价款上缴国库。打击黄金走私活动所需的办案经费,可在罚没现金和上交金银价款总额中提取40%,其中15%作为办案有功人员的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