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黄金生产实施办法
(湘政办发[1987]18号 1987年5月3日)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黄金生产的决定》(国发[1986]111号文件),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全面贯彻“放开、搞活、管好”的方针和“群众采、定点收、集中选、国家炼”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办黄金的积极性。大力发展地方中小黄金矿山,提倡和鼓励群众集体办矿。现有国营矿山要走改造、挖潜、扩建的路子,扩大生产能力;有色冶金矿山和核工业部的矿冶、地质勘探以及化工、建材等部门,要发挥技术、设备、管理和人才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横向联合,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建设新矿山、新基地,增加生产能力,并逐步形成一批以骨干矿山冶炼厂为中心的黄金生产群体。
第二条 加速黄金地质勘查工作,为发展黄金生产打好基础。由省计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成立黄金地质协调小组,负责全省黄金地质工作的协调。全省各专业地质勘查队和驻省武警黄金地质部队,都要服从省协调小组的统一规划和安排。黄金地质勘查基金由省黄金管理局集中掌握,平衡使用。各专业地质队、矿山地质队可对金矿区实行储量承包。重点矿区的勘查要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缩短周期,及早提交地质勘查报告。要加强老矿山资源接替勘探,为延续生产和发展创造条件。各级政府应为不同部门的黄金地质勘探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及时解决本地区勘查工作中的问题。各地质勘探队,要按国家规定,为黄金生产单位无偿提供地质储量报告。对各地质队每提交1吨可供利用的黄金金属量的地质储量,由省黄金管理局奖励人民币1万元,外汇额度5000美元。
第三条 对黄金行业实行扶持和鼓励政策
一、除部(省)直属黄金企业外,地方国营、乡镇集体和群众联合体向国家每交售100两黄金,由省奖售钢材3吨、柴油3吨、汽油2吨。奖励物资指标(平价),由省计委按实际交售给银行的黄金数量专项下达给省黄金管理局,并由省黄金管理局组织供应,保证兑现。
二、黄金生产开发基金按照黄金总公司规定的原则安排,其中,分配给省(每两45元)作为管理经费的部分,直属黄金企业由省黄金管理局集中掌握,调剂使用;地方国营企业每两按30元、乡镇企业每两按45元下拨,作为地、市、县、乡黄金管理部门的管理费;其余的部分主要用于黄金生产建设。省黄金管理局对各单位申报的建设项目应综合平衡,择优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