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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营企业客饭招待费用开支的财务处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营企业客饭招待
费用开支的财务处理暂行规定
(1986年1月11日 [1986]财工制字8号)


市属各企业总公司(局)、各区、县财政局、财政各分局:
  自我局(85)财行字第880号“关于制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客饭招待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出以后,许多单位询问企业如何参照执行。经研究,并请示财政部,现明确如下:
  一、国营企业因工作需要招待客饭的,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一律应在本企业食堂用餐。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企业招待客饭的内部审批手续通知企业执行。企业领导干部要从严掌握,并受职工群众的监督。坚决杜绝以“招待”名义大吃大喝的现象发生。
  二、客饭招待标准可按“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客饭招待标准的暂行规定”各条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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