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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公安局关于内部保卫工作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公安局关于内部保卫
工作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
(1986年2月3日 [1986]财行字110号、[1986]京公(文)字228号)


  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内部保卫工作任务日益繁重、艰巨。为适应对敌斗争的新形势、新特点,确保四化建设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当前必须大力加强各内部保卫部门的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单位保卫部门必须的业务经费和设备购置,可根据各单位的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尽量给予解决。
  二、以上经费,行政事业单位在包干经费中开支;企业单位的业务费可摊入成本(费用),属于固定资产的购置费,则在税后留利和更改资金及专用拨款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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