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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民政局关于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提取使用福利费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民政局关于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
人员提取使用福利费办法的通知
(1986年7月15日 [1986]财行字499号、[1986]民退字279号)


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市人事局、财政局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京人(1986)第8号、(86)财行字第260号《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精神,现将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福利费提取使用办法通知如下:
  一、凡由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退职)人员,可与在职职工一样,按照每人每月二元七角的标准提取退休人员福利费。市民政局不再集中部分福利费调剂使用。各区、县是否集中一部分,由各区、县自行确定。提取的福利费,在退休费的其他费用项下列支。
  二、退休人员福利费,应按照一九八0年京政发(80)76号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福利费掌握使用问题的意见》及有关文件掌握使用。主要用于解决退休(退职)人员生活方面的困难问题,要坚持专款专用,严禁用于统一规定以外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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