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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粮食局关于零售粮店经营平价粮油试行费用定额补贴办法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粮食局关于零售粮店经营平价粮油
试行费用定额补贴办法的补充通知
(1986年12月19日 财商管字[1986]第996号、[1986]京粮[财]字838号)


各城近郊区(不发门头沟)粮食局、财政局,市粮食储运公司、粮食公司,市财政二分局:
  市财政局(86)财商管字第516号,市粮食局(86)京粮财字第585号“关于零售粮店经营平价粮油试行亏损补贴办法的联合通知”下达后,有些单位对经营平价粮油亏损弥补问题理解不尽一致,为了正确贯彻两局的联合通知,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1、上述“联合通知”中的定额补贴款,给微利粮店的补贴,粮店应列入政策性定额补贴收入,组成企业的利润,照章纳税,税后利润转入企业留利基金,按照财政核定的各项基金比例分配;给亏损粮店的补贴,可直接转入留利基金。
  2、应由区财政弥补的粮店亏损,是指粮店正常的经营亏损。包括:粮店经营平价粮油发生的亏损、营业外收支净额、经营议价粮油利润和自产自销熟食品、复制品、早点按提成工资办法列入成本后的盈亏。上述盈亏相抵后的净亏损,由区财政核实后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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