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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关于棉纱、坯布调配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关于棉纱、
坯布调配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计工字[1987]143号)


  为了贯彻国务院116次常务会议精神,提高纺织产品加工深度和质量,扩大出口,增加创汇,根据纺织行业的生产特点和本市现有棉纺生产能力以及供求状况,特制定棉纱、坯布调配暂行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各生产企业要按照市计委下达的生产计划积极组织生产,确保完成。
  二、为了保证针织、复制、织布和印染行业的正常生产及出口和内销市场的需要,市计委下达的计划内棉纱,坯布产量,统一由纺织工业总公司按季、按月组织协调平衡。
  三、对于完成计划数以外的超产部门,原则上不应外流,其内部协作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制定。特批的除外。
  四、纳入计划的用纱、用布单位,要严格按计划收购纱、布,并要加强管理,降低消耗,提高效益,禁止擅自倒卖、外流。
  五、对于为出口成品提供纱布的企业,纺纱工业总公司要按照出口创汇的有关政策给予奖励和外汇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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