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房屋修缮管理
第十六条 房管机关对出租的房屋要定期检查,根据损坏程度制定修理和养护计划,按期实施。对危险房屋和水电急修项目应迅速抢修。承租户要求自行修理和养护的,必须预先征得房管机关同意,并按规定的修理和养护项目,做出预算,经审查后方可施工,其费用,由房管机关按竣工决算予以报销。
行政办公用房的修理及养护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承租户为使用需要,申请自费将承租房屋增加附属设备、改装门面、装饰内部,改变房屋结构,如扩建、加层、提高屋面等,须经区房管处签署意见,关系规划的报规划部门办理施工执照后,方可施工。
对上述房屋结构扩大部分的产权处理:属国家或地方财政投资的,其产权应无偿移交给房管机关,属单位或私人投资的,其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承租户退租时,不得将扩大部分的产权转租、转让或出售,只能由房管机关按新旧程度作价补偿处理。
第十八条 房管机关应保证承租户使用房屋的安全,如因房屋及公有附属设施抢修不及时或修理质量不合格,造成房屋倒塌等事故,致使承租户受到人身财产损失,应负责经济或法律的责任。一百元以下的赔偿由房管所核定,一百元以上的赔偿由区房管处核定,一千元以上的赔偿由区房管处核定,报市房管局审批。
对应修理而未修理以及玩忽职守造成的伤人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房屋及其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未经房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连接公房搭建各种建筑,凡擅自搭建的一律限期自行拆除,并负责修复公房损坏部分。拒不拆除的,由房管机关组织力量强行拆除,拆除人工费和公房损失费用由搭建单位和搭建个人支付。
第二十条 承租户上房时,应点清房屋附属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属自然损毁的,经调查核实后,由房管机关修复或调换;属承租户损坏的,由承租户自费修复或赔偿。
凡出现下列情况由承租户自费修复和赔偿:
一、因使用不当,造成门窗玻璃、浴缸、面盆、水盆、大便器等破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