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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公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条 承租户为工作和生活的方便,交换使用承租房屋时,必须到市房屋使用交换所办理登记、成交协议手续,经当地房管所审核、市房屋使用交换所签章,并办理新租约后,方可交换使用。
  房屋使用交换的范围和登记手续:
  一、房管机关直接管理的房屋交换使用,凭《租约》办理登记手续。
  二、各单位自管房屋与房管机关直接管理的房屋交换使用,凭自管房单位签发的证明信办理登记手续。
  三、私房与房管机关直接管理的房屋交换使用,凭房主的私房产权证件和同意信件办理登记手续。凡私房产权不清的不予办理。
  四、本市职工由于工作调动、退休、退职等,需与外省、市交换使用房屋的,均按上述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房管机关予以发函联系。
  交换使用房屋的双方达成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撕毁协议。凡单方撕毁协议,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撕毁协议者负责赔偿。房屋使用交换所对撕毁协议者酌情予以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交换使用房屋之机搞非法牟利活动,否则,房管机关有权撤销其成交手续,没收非法所得,并对参与非法活动人员,追究责任和进行经济处罚。

第四章 租金管理

  第十一条 房管机关对出租房屋的租金要做到应收尽收,承租户必须按期缴纳租金,不得借故拖欠或拒付。对借故拖欠或拒付租金的承租户,除应追还所欠租金之外,从欠租月份第一天算起,每天罚缴当月应征租金额2%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未经房管机关同意,承租户擅自修理和养护公房所支出的费用,由承租户自理,一律不得以修抵租。
  第十三条 出租的房屋由于翻、改建、大中修,改变房屋的结构、面积、设施或改变用途,房管机关应及时变更应征租金额,承租户应按变更后应征租金额缴纳租金。
  第十四条 未经市房管局批准,非居住用房不得改为居住用房使用。凡擅自将非居住用房改为居住用房使用的,房管机关撤销租约,收回房屋,并按非居住用房租金标准,收取改变使用性质期间的房租。
  第十五条 凡房管机关管理的代管房产,均不得无偿拨用。过去已拨用的,自本《实施细则》公布之日起,一律改为租用,使用单位应到房管所办理签订《租约》手续,并按期缴纳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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