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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公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公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徐政发[1987]59号 1987年4月2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公房管理,现印发《徐州市公房管理实施细则》,望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公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确保公房的合理使用,根据《江苏省城镇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区房管机关直接管理的公房。各县、市属各单位自行管理的房屋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公房是全民财产,社会财富,不得无偿划拨,损害国家利益。房管机关直接管理的房屋和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全民企业自有房屋均属公房。
  第四条 各级房管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实施公房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房管机关应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加强公房管理。各单位自有房屋的管理也应接受房管机关的行政管理,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 公房租赁管理

  第五条 《租约》是承租单位和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户)与房管机关建立租赁关系的凭证。凡承租新分配的房屋和分户、交换使用的房屋,均应由承租户与房管所签订《租约》。双方必须遵守《租约》规定的各项条款,如有违反,应接受处罚。
  承租新分配的房屋,凭市房管局发给的“分配住房通知单”按期到所在地房管所办理签订《租约》手续,起租日期从签订租约之日算起。
  原承租户要求分户,持《租约》和书面申请,经房管所核准后,签订新《租约》交回旧《租约》。
  凡短期承租公房和临时周转房屋,签订之《租约》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如期满尚需继续承租,承租户应在《租约》有效期终止之日前十五天内,向房管所申请办理续约手续。
  承租户退租,应提前十五天向房管所声明,按时清点附属设备,结清房租,办理退租手续。《租约》由房管所收回注销,归档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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