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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关于在少数企业中试行销售合格产品全额计件工资制的实施办法

  3.津贴,包括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和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市劳动局批准建立的津贴;其他部门批准建立的和企业自行建立的不包括在内;
  4.加班工资,原则上以一九八五年实际发放数为准;
  5.其它,包括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6.合理增加部分
  (1)一九八六年在国家计划指标内新增人员增加的工资(包括占地农转工);
  (2)按京政发(1985)158号文件规定,对新参加工作的工提高转正、定级的工资(按全年计算);
  (3)工资标准低于34元~102元的企业,提高到34元~102元工资标准进入成本的部分(按全年计算);
  (4)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时,按国家规定月人均7.5元进入成本(按全年计算)需增加的标准工资;
  (5)企业厂长(经理)权限内,给3%的职工奖励晋级的翘尾工资。
  7.各单位工资总额核定后,除国家规定必须安排的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干部所需增加的工资外,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增加的大中专毕业生,应按增人不增工资总额的办法处理。
   (二)产量基数的计算
  凡企业生产销售的合格产品的产量,原则上应按全国同行业平均先进水平计算产量基数(多品种的应折合成标准产量,下同。);凡企业生产销售的合格产品的产量,超过同行业平均先进水平的,并在全国同行业中居首位的,酌情核定产量基数;低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酌情核增产量基数。
  四、质量指标与其他经济指标的考核
  要突出考核质量指标。质量指标完成数低于规定5%以内的,每低1%扣减应提工资总额的2%;低于规定5%以上的,每低1%的,扣减应提工资总额的3%。销售的产品中,有不合格品的,按加倍的单价扣减工资总额。还要分别不同情况考核利润、品种、消耗、安全、社会服务等考核指标,有一项完不成时,要扣减应提工资总额的5%,具体考核指标和幅度,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区、县、局(总公司)制订办法,并报市劳动局备案,以便监督、检查。
  五、定额与单价的修订
  定额与单价需要相对稳定。凡今年给试点企业核定的定额和单价,暂定一年。今后每年核定一次。当年遇下列情况,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修改定额和单价:
  1.产品结构和原材料规格发生重大变化;
  2.生产设备、工具及工艺技术规程发生重大变化;
  3.工作场地发生重大变化;
  4.遇有其它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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