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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农垦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利润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农垦企业从联营
企业分得利润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市税二字[1986]995号、[1986]财农字950号 1986年12月10日)


各分局、县税务局、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86)财税字第301号《关于对农垦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通知》中有关规定作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垦系统实行包干办法以后,系统内部企业之间联营新成立的核算企业和经营单位,而财政部门未调整包干指标的,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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