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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委、京市政府农林办、北京市计委等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若干政策规定

十、关于妥善解决乡镇企业发展与“占地转工”的问题

  25、因占地转为国家职工的乡镇企业人员,除转为居民户口外,允许以国营或城市集体职工的身份,留在原企业工作。“占地转工”人员调出乡镇企业时,仍为国营或城市集体职工。工资按“转户招工”时定的级别(如遇到工资调整,按调整后的级别)转出。根据谁接受“转户招工”安置费、谁负责按国家规定发放退休金的原则,允许企业接受安置费。

十一、鼓励人才流动,提高企业素质

  26、国营企事业和科研单位的职工、干部,本人自愿,所在单位同意,允许停薪留职到乡镇企业承包、租赁、领办企业或到县(区)、乡主管部门工作,其人员的工资和劳保待遇,由聘用单位和本人双方议定。国营企事业和科研单位的在职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后,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帮助乡镇企业工作。利用个人成果的,所得报酬归己;利用单位成果的,所得报酬交给单位后,由本单位酌情分给本人。
  27、乡镇企业聘用国营企事业和科研单位退休干部、职工,被聘人员的单位不得干涉,并应保证他们的退休金及其劳保待遇。
  28、为了稳定队伍,在乡镇企业中逐步实行专业技术干部职称评定和聘任制度。技术员、会计员、统计员和经济员由县(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考核评定;
  助师由县(区)或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考核评定;师一级由市乡镇企业局考核评定。企业聘任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待遇从优,助师、师最低分别享受本企业中层干部、副厂级待遇。

十二、加强宏观指导,理顺行业结构

  29、各县(区)要从本地区农村经济和综合发展的情况出发,加强对乡镇企业的宏观指导;要本着因地制宜,扬长避短,合理布局,统一规划的原则,进一步加强行业指导;要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调整产品、行业结构,逐步建成具有本地区特点的骨干行业,发展一批名优产品。

十三、健全和完善管理机构

  30、各县(区)要充实加强乡镇企业局(乡镇企业经委),各乡镇企业专业公司、行业协会都要接受乡镇企业局的领导或指导。乡镇企业局负责各类企业的生产、财务、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上报或抄报上级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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