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县(区)乡镇企业发展基金
16、县(区)每年要从财政收入中拿出一定数额资金,作为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骨干企业和扶植贫困乡发展乡镇企业。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由县(区)财政局掌握,限期归还,周转使用。
六、鼓励企业出口创汇
17、出口创汇企业的出口产品所创利润,减征所得税30%。
18、凡产品直接出口的企业,所创外汇额度12.5%留给企业(包括联营企业);凡产品间接出口的,按情况至少有5%留给企业。外汇留成由县(区)代管和统一结算,同时将留成额度通知创汇企业。创汇企业在使用外汇时,给予优先安排。县(区)调剂使用外汇额度时,使用单位应给创汇企业经济补偿。
19、凡与外商合资的企业,其工商统一税和所得税收缴后,由市财政按季全部返还县(区),作为县(区)财政收入。
七、加强质量管理,鼓励企业创优
20、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骨干企业要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凡在市场独立出售的产品,必须有标准、有工艺、有商标。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县(区)乡镇企业局有权令其限期改进,直至停产。获部、市优质产品所创利润可分别减征所得税10%和5%,如免去优质产品称号,应立即停止优惠。
八、促进横向联合
21、京发(1986)19号文件和京政发(1986)16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适用于乡镇企业。
22、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新建.扩建联合企业,或自建企业,其基本建设,凡不需占用耕地或占用非耕地15亩以下,符合规划、环保要求的,位于750平方公里以外的,由县(区)政府审批,报市计委备案;位于750平方公里以内的,在征得规划及环保部门同意后,由区政府审批,报市计委备案。
23、远郊县(区)在发展跨省市(包括中央单位)横向联合中,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使用本县(区)自然减员指标,安排个别人落户。
九、加强物资供应和产品推销工作
24、物资部门分配给乡镇企业的物资,要与同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列入市计划的重点产品所需原材料、燃料要相应纳入市物资供应计划。市物资部门所属各贸易中心经营的产品,乡镇企业应优先选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