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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委、京市政府农林办、北京市计委等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若干政策规定

三、建立“以工建农”基金

  8、为稳定农业、加快农业现代化,除乡镇企业由税后利润中上交乡(村)用于补农的资金以外,以1986年为基数,将乡镇企业新增加的所得税由区县财政全部或部分退库,由县政府统一掌握,作为“以工建农”基金的一部分。具体比例和实施细则由县(区)自定。

四、增强企业财力

  9、乡、材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一般要有60%左右留给企业,其中职工奖励部分不得超过企业留利的1/4;上交部分必须留有一定比例的更新发展基金。折旧基金,至少应有70%留给企业。凡达不到上述规定的,银行不予贷款,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停借或收回周转金。
  10、固定资产年折旧率一般按8%提取,特殊情况需要加速折旧的企业,经县(区)财政部门批准,可按10~12%提取。
  11、乡、村集体企业的大修理费用一般按实际发生额直接计入成本,一次摊销影响成本过大的,可以分期摊销。乡、村集体骨干企业,经区(县)财政部门批准,可以提取大修理基金,全部留给企业。
  12、乡、村集体企业可按销售收入的0.1~0.5%提取业务活动费,计入成本。各企业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县(区)财政部门审定。
  13、乡、村集体企业经县(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措项目,如要使用银行专项贷款和设备贷款,需经当地税务机关同意,可用该项目投资后新增利润税前归还贷款本息的60%。对效益好还款及时的,经市税务部门批准,可放宽还贷比例。以税还贷所增加的资产,作为“国家扶植基金”处理,不准用于职工分配。
  14、新办企业,从取得收入的月份起,年利润在1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一年;年利润率在5%以下的,免征产品税(含营业税、增值税)一年。企业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占现有固定资产30%以上的,其新增加的收入和利润,免征产品税和所得税各一年。
  15、37个山区贫困乡所属的乡镇集体企业1987年再免征所得税一年。民族乡的乡村企业1987年免征所得税一年。免征税款留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不准用于职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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