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委、北京市政府农林办、北京市计委、
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若干政策规定
(京计农字[87]078号 1987年10月9日)
为了进一步促进本市乡镇企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地发展,特制定以下有关政策:
一、完善企业的经营承包责任制
1、乡、村集体企业一般实行集体承包、厂长负责。承包指标要完备合理,并应有合同解除、中止及违约处理等内容。对大型骨干企业承包期原则上不少于四年。要实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2、正确处理乡(村)和企业的关系。乡(村)集体企业实行多种承包形式,一般可采用“利润基数包干、超利分成”,“基数留成、超利分成”,“全额利润分成”或“利润递增包干、超额全留企业”等不同形式。规模小、生产不稳定的企业也可实行大包干,上交利润定死,一定几年不变。不论实行哪种形式,乡(村)除按合同从企业提取税后利润外,一般不得无偿占用企业资产或向企业另行摊派资金,并按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逐步把经营决策权、生产指挥权、职工录用辞退权和职工收入分配权等下放给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是企业的法人代表,乡(村)不要干涉厂长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但企业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长期亏损的小型集体企业可以承包或租赁给个人或少数人,个别的也可拍卖。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县(区)自定。
4、各县(区)要选择若干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为逐步实现乡(村)从企业中按公股分红和提取附加代替企业上交利润创造条件。试点企业的条件是:企业有一定规模,管理工作基础较好,产供销稳定,领导班子较强。具体做法由各县(区)参照京政发(1986)136号文件制定。
二、深化企业内部改革
5、乡、材集体企业要把承包指标和经营任务逐项分解,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6、企业内部分配要兼顾国家、集体、职工三者关系,职工分配要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其增长速度必须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速度。企业内部职工的劳动报酬可以实行“定额基本工资、超额计件奖励”,“工资部分浮动、奖金全浮动”,“全额计件、工资奖金双浮动”等多种分配形式,把职工的劳动报酬同个人的劳动成果挂起钩来,切实实行多劳多得、拉开档次。企业之间职工的分配水平也要切实同企业经济效益挂起钩来,克服企业之间的平均主义。厂长报酬要与企业发展状况及所创利税挂钩。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厂长收入可高于职工平均收入,可按企业所创利税划分档次,但厂长报酬最多不得超过职工平均收入的二倍。经营不善、利润下降的企业,厂长收入不得高于职工平均收入。
7、从1986年起,区、县人民政府自行决定是否征收乡镇企业奖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