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城乡建委、计委、财政局、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关于对国营建筑施工企业开征营业税其税款进入工程概预算的通知

北京市城乡建委、计委、财政局、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关于
对国营建筑施工企业开征营业税其税款进入工程概预算的通知
(1987年2月17日 京建字[1987]113号)


各区县建委、计委、财政局,市各有关局、建设银行各支行:
  根据财政部(86)财税字076号通知,恢复对国营建筑施工企业征收营业税,并准许列入工程概预算的工程造价之内的规定,经市有关部门研究,补充规定如下:
  一、本市国营建筑施工企业、集体建筑施工企业,从1987年1月1日起新签订承包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可将新开征的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进入承包建设工程的概(预)算造价之内。
  二、计取上述两税一费的计取基数以承包建设工程的概(预)算造价总额,另按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19号文通知精神,扣除临时设施费,劳保支出,技术装备费,施工机构迁移费四项专用基金为基数计取。施工企业在缴纳营业税亦按上述同口径缴纳营业税。
  三、由于缴纳营业税的计取基数包括进入工程概(预)算的税额,因此进入工程概(预)算的营业税系数为3.09%,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系数为0.22%,教育附加费的系数为0.03%,总计系数为3.34%。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