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季报和决算按财政部统一制定的科目和省财政厅统一布置和表格编报。各地区、各部门可在保证全省统一需要的前提下,结合具体情况,适当增减。预算外资金的会计制度另行规定。
九、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社会财力综合平衡的要求,审查各项预算外收入的可靠性和支出的合理性,将汇总计划报送同级计划部门,纳入综合财政信贷计划。并负责编制、审核和审批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季报、决算和会计报表,进行日常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提供经济信息,引导资金流向。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充实和配备必要的人员。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这项工作。
十、各地、市、县可根据国务院《通知》和本《规定》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一、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
二、预算外资金支出项目
三、预算外收入专用缴款书(略)
四、预算外资金收入统计表(略)
五、上解或下拨部分的分项分级交款或拨款清单(略)
六、季度用款计划(略)
七、自筹基建投资申请表(略)
附件一:
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
一、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收入
工商所得税附加、农业税附加、盐税提成、公用事业附加、渔业税及其渔业建设附加、集中企业折旧基金、预算外企业上交的收入、地方铁路收入、以港养港收入、公房租赁收入等。
二、事业行政单位管理的预算外收入
工交商、农林水、文教卫生等事业和行政单位按规定收取的科学试验收入、勘察设计收入、专利收入、中专技校收入、成套部门收取的手续费、计量管理和检定费收入、国防军工收益留成、育苇费、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监理费、运输管理费、内河航道养护费、园林管理收入、城建规划设计收入、市政建设公司收入、商业网点费、占地占路费、商品检验留成收入、广告收入、出版印刷收入、经济作物技术改进费、水产养殖收入、水产资源增殖保护基金收入、湖柴芦滩收入、农电收入、国营灌区水费收入、水库收入、水利工程水费、房租收入、施工收入、中小学杂费收入、中小学勤工俭学收入、高等院校学校基金、中小学培训进修收入、教育事业费附加、科技成果转让收入、咨询服务收入、试验工厂收入、机关印刷厂收入、门票租金收入、宾馆、招待所收入、劳动调配费、修缮维护费、车辆管理收入、市场管理收入、合同监证费、商标注册费、个体工商户管理收入、税务部门的集资市场税收分成收入、代征手续费收入等。
三、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