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预算外资金购置商品房,也应向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报告,主管部门同意后,资金来源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使用,有关银行应根据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拨款。
五、用预算外资金购买专控商品,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
六、基本折旧基金应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不得挪用于基本建设。某些项目的更新改造需要和基本建设结合进行的,应报经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但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基金不得同非生产性基本建设投资结合使用,更不得单独用于职工宿舍、疗养院等非生产性的更改、扩建和新建。
七、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的提取比例,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发放奖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84]55号),
财政部、国家经委《关于认真核定国营企业税后留利中五项基金比例和加强管理的通知》([85]财工字第92号),省财政厅、省经委《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经委[85]财工字第92号“关于认真核定国营企业税后留利中五项基金比例和加强管理的通知”的通知》([1985]晋财工字第130号),财政部《关于发布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5]财文字第559号)和省财政厅《关于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补充通知》([1986]晋财行字第21号)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各单位按核定比例执行。凡以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和折旧基金等各项发展生产和事业的资金,用于职工福利事业和发放奖金的,财政部门应坚决予以制止。
八、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所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要按以下程序编制年度收支计划、季度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实行“专户储存”的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均在其中反映,不再另行规定报表。
基层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季度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地、市、县财政部门对地、市、县级主管部门的收支计划、季度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进行审核,并汇编地、市、县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季度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同时抄报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抄送同级经委、计委、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