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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7、事业、行政单位必须按规定编制年度收支计划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季度用款计划见附件六)。季度用款计划应在季度开始前十日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一式四份,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一份退申报单位,一份送财政部门的开户银行,一份报申报单位的开户银行,一份留存。
  财政部门对各事业行政单位报送的计划,要认真审核收入是否可靠、落实,支出是否安排适当,经财政部门批准允许使用的预算外资金,由财政部门分月拨入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存款户,由开户银行监督使用,对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支出,银行有权拒绝支付。如有特殊急需未列入计划的,可临时专项报批,年终结余除国家已有规定者外,在财政专户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8、专户储存的预算外资金,不准用于开办金融机构。但少数财政拨款有偿使用除外。
  9、凡暂时没有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应继续实行计划管理、政策引导、银行监督的管理方式。要按时编报年度收支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附基层单位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执行(批至基层单位)。批准后的计划,要同时送各单位的开户银行,由银行按批准后的计划监督执行。
  (二)对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种专项基金,原则上实行计划管理,政策引导的方式。实行这种方式的单位对所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要按时编报年度收支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附基层单位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执行(批至基层单位)。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提供信息,利用经济手段引导和协调预算外资金的投向,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要同时抄送各企业单位的开户银行,由开户银行按审批后的计划监督执行。
  (三)对全民所有制预算外企业,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可按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户储存管理,税后留利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单位共同商定分成比例;也可按国营企业管理办法管理。
  (四)随着乡(镇)财政的建立,对乡(镇)预算外资金也要逐步纳入财政管理的轨道,统一管起来,凡在乡(镇)的各种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收费的要存入乡(镇)财政在当地银行设立的预算外资金专户,由财政统一建帐管理。各部门一律不得私自保存现金或者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收入、支出都要严格执行政策。该上交的不得截留、拖欠。各地、市、县财政部门对乡(镇)财政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四、凡用预算外资金安排基本建设,都应专户存入建设银行,要执行“先审后存、存后报批、批后再用,存足半年才能使用”的原则。各单位要首先向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报告和填报“自筹基建投资申请表”(见附件七)。主管部门同意后,资金来源报同级财政审查。符合国家规定,予以批准后,银行根据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将资金转存建设银行自筹基建专户。搞自筹基本建设的单位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各级计委申报自筹基建计划。经审查同意后,省、地、市计划部门根据自筹基建控制指标情况,再下达基建计划。然后由建设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审批程序监督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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