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入项目,不得擅自增加收入项目,扩大收入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提留比例。
(四)预算外资金的支出必须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执行。
三、管理办法
(一)对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由财政部门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办法。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对事业、行政单位可全部实行专户储存,也可先专户储存一部分,逐步扩大专户储存单位。凡实行专户储存的单位,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各级财政部门应按国务院规定在银行设立“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专户(工商银行统一在89科目,农业银行统一在531或538科目下开设计息、不计息两个专户),作为对同级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由财政集中储存的代管账户。各开户银行应根据各单位的存款性质对原来计息的存款仍应按规定计付利息。凡属财政部门集中管理的事业、行政单位,应迅速清理往来款项,以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帐面余额为准开列资金来源清单,按财务隶属关系,转入同级财政部门上述专户。转入财政专户后的资金,所有权不变,由财政部门代管。
2、凡经同级财政部门规定为专户储存、集中管理的事业、行政单位在开户银行的预算外资金存款户,应继续保留,原来没有开设预算外资金存款户的,应在开户银行设立预算外资金存款户。财政部门可预先核留相当一个月的用款额,留在该存款户。
3、凡属财政部门专户储存、集中管理的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从一九八六年十月开始,其所有的收入,要逐笔或定期按收入项目填写缴款凭证(预算外收入专用缴款书见附件三),交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专户。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坐支。
4、各级财政部门的开户银行收到各事业行政单位交入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单独设专户入帐,定期将缴款书送同级财政部门,并于月终后十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对帐单。
5、财政部门根据缴款书编制预算外资金收入统计表(见附件四),并根据收入统计表记总帐,根据缴款书记分部门明细帐。
6、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收入有按比例上解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集中后再按比例下拨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的比例和时间,逐级上解上级财政部门或下拨下级财政部门开设的专户,并附上解或下拨部分的分项分级交款或拨款清单(见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