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计委
等部门《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1986年9月10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6]44号),切实加强我省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搞好社会财力的综合平衡,更好地发挥其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特作如下规定:
一、管理范围
预算外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事业、行政单位、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等全民所有制单位按照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管理、自行收支的财政性资金。其具体收支项目暂作如下规定:
(一)收入项目
1、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2、事业、行政单位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3、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种专项资金、利润留成及主管部门提留的其他专项资金。
4、凡经批准未纳入预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按规定上缴国家税收后的留利和提留的各项专项资金。实现企业化管理的预算外事业单位的收入。
5、其他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预算的各种收入。
各级财政部门应本着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对管理范围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支出项目
预算外资金的支出项目包括:更新改造支出、大修理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简易建筑费支出、福利支出、奖励支出、养路费支出、城市维护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支出、增补流动资金支出、事业费支出、行政支出、上交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其他支出等。
具体收支项目见附件一、二。
二、管理原则
(一)要贯彻宏观控制微观搞活的方针,统一领导,综合平衡,合理使用。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把预算外资金管好、用活,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二)要做好统筹、协调、服务、监督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为基层企业事业单位搞好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困难,支持他们发展生产和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