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贯彻执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
职工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大政发[1986]173号 1986年10月17日)
第一条 为加强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劳动纪律: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有效组织劳动,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国发[1936]7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不改正的职工,可以辞退。
(一)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二)消极怠工,经常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或责任心不强,经常产生废品。浪费原材料、能源,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或发生其他事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四)不服从正常工作调动或分配,在限期内不到岗工作的;
(五)服务态度粗暴蛮横,经常与顾(乘)客吵架或出秽言污辱顾(乘)客;在经营活动中有意提等加价、以次顶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六)以工作之便,卡用户或向用户勒索钱、物的;
(七)有贪污、盗窃、赌博、行贿受贿、营私舞弊、投机倒把等不法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酗酒、打架斗殴、无理取闹、聚众闹事,严重影响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九)以病、事假为由,从事第二职业和其他有收入活动的;
(十)以职务之便,对他人实行打击报复的;
(十一)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职工,按照国务院颁布的《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执行。
第三条 企业辞退职工,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条 企业作出辞退职工的决定后,即应发给辞退证明书,同时将其职工档案材料于七日内转至被辞退职工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服务公司,被辞退职工持辞退证明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待业登记。
被辞退职工在待业期间的管理和待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的发放,按照《
大连市贯彻执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