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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打击经济犯罪办公室关于《处理盗窃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说明

  1.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间盗窃的;或在服刑期间逃跑后进行盗窃的;或在被判处徒刑缓刑、假释、保外就医期间扒窃、溜门撬锁的;
  2.因盗窃被劳动教养,教养期间又盗窃被延长劳教期限,在延长劳教期间又逃跑后进行盗窃的;
  3.因盗窃被劳教三次以上或被判有期徒刑二次以上,解除劳教或刑满后一年内又进行扒窃或溜门撬锁的;
  4.盗窃外国人、华侨和入境的港、澳、台人员财物,造成不良影响的;
  5.盗窃金库、银行的;
  6.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三、情节特别严重问题。
  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规定,惯窃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情节特别严重,“解答”规定“是指既盗窃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又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如“重大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盗窃银行金库、国家珍贵文物、救灾救济款物”等。
  这里有两个问题:
  第一,有的同志认为,盗窃罪的情节特别严重,必须兼备两个条件,既一是“数额特别巨大”(人民市万元以上)二是有“重大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等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二,盗窃数额不足万元的,不管情节如何严重,都只能定一般盗窃,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下适用刑罚,而不能按“情节特别严重”处罚。 我们认为,上述两种理解是片面的。刑法一百五十二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规定,盗窃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即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不要求以“数额特别巨大”作为前提。“解答”所指的特别严重的情节,也只是例举,并没有穷尽,兼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同样也可以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上述理由,我们的意见是:
  第一,盗窃数额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下列情节,也可视为特别严重的情节:
  1.因盗窃被判刑二次劳动教养三次;或在劳教、服刑期间盗窃;或劳教、服刑期间逃跑后进行盗窃;或解除劳教、刑满释放后半年内流窜或结伙进行盗窃的;
  2.盗窃三十次以上,或涉及居民三十户以上,或涉及机关、学校、工厂等单位二十个以上,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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