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打击经济犯罪办公室关于《处理盗窃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说明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打击经济犯罪办公室关于
《处理盗窃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说明


  在处理盗窃案件中,遇到一些新问题需要解决。根据刑法的规定、“两高”的有关解答,结合审判实践;我们对几个问题汇集了一些意见,供同志们研究问题和办理案件作参考。
  如遇到新的问题和对本材料有不同意见,请把问题和意见及时告诉我们。

                                   1986年11月15日

  附件:

处理盗窃案件的几个问题


  在各类犯罪活动中,盗窃犯罪活动占第一位。一九八四年十一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 “解答”)对盗窃案件的审判起了指导作用,应当继续执行。现根据刑法和“解答”,就审判盗窃案件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答”规定,“因盗窃罪被判过有期徒刑。又犯盗窃罪,符合累犯条件的,按累犯从重处罚”。
  有的同志片面理解“解答”,认为凡是因盗窃罪被判过有期徒刑,刑满后三年内又犯盗窃罪的,一律按累犯从重处罚;既使有的罪犯曾因犯盗窃罪多次被判刑,刑满后三年内又犯盗窃罪,数额较大,依法应定惯窃罪的,因属于刑满后三年内犯罪,仍按累犯从重处罚,而不定惯窃罪。我们认为,“解答”规定“符合累犯条件的,按累犯从重处罚”,并不表明凡刑满后三年内进行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惯窃罪及具备累犯条件的,就不能定惯窃罪而只能按累犯从重处罚。我们的意见是:凡因盗窃罪被判过有期徒刑,刑满后三年内又犯盗窃罪,符合“解答”中“如何认定惯窃罪”规定应定惯窃罪的,就定惯窃罪,累犯应作为惯窃罪的一个从重情节,一并考虑。
  二、盗窃数额和情节的关系问题
  依照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构成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盗窃数额较大。我市规定,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的为人民币二百元。我们认为,追究盗窃罪以二百元为起点,符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应当继续执行,但不能绝对化,即不能凡是盗窃不足二百元的,就一律不定罪。根据审判实践,我们认为盗窃数额不足二百元(一般在一百元以上)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