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计委、交通局关于加强南京市机动车辆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

  (四)更新车辆的牌照发放:
  旧车报废后购置的更新车辆牌照,一律凭《南京市机动车辆报废鉴定登记表》,“回收证明”和其他有关规定证件直接向市车辆管(监)理部门办理。
  二、加强对新增车辆的管理,对购置新车,实行“准购证”制度
  (一)“准购证”的使用范围:
  南京地区所有单位和个人购置机动车辆,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领取新增车牌照(包括外地旧车转籍入本市)的,不论其车辆来源及车种类型,均一律凭“南京市新增汽车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和其他有关手续向车辆管(监)理部门办理牌证手续。
  (二)“准购证”的发放管理:
  “准购证”由市计委统一印制,限额发放。市计委按中央和省在宁各单位及市各主部门切块分配下达控制指标,各主管部门按控制指标签发。
  中央在宁各单位的“准购证”指标,除国防工业系统由市国防工业办公室核发以外,其余由市计委直接分配发给。
  省在宁各单位的“准购证”委托省计经委签发。
  市属各单位按隶属关系,分别由所属主管部门和区、县计经委签发。
  私人购置新增机动车辆,“准购证”由所在地区的区、县计经委发给。
  “准购证”的签发分配,要优先安排国家计划内分配的用于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产品发展、新建单位及保下市场供应、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
  “准购证”的签发实绩和机动车辆牌照发放情况统计,由各签发机关和市车辆管理部门按期报市计委。
  (三)“准购证”的发放限额:
  根据我市车辆拥有量和交通、能源、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等情况,由市计委会同市车辆管理部门核定每年“准购证”的发放控制限额。
  本市各主管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在宁各单位),应于每年十月一日前将所属单位次年的车辆更新和新增计划抄报市计委,以便组织车源和安排次年度新增车辆准购证控制额。
  三、对购置非生产性用客车,按国家关于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规定,实行指标管理
  (一)本市市级机关部、委、办、局;区、县机关和行政性事业单位购置的行政、业务用客车和老干部用车,按市委、市政办公厅宁委办[1986]67号《关于市级机关行政、业务和老干部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由市委、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计委、财政局等单位审批。
  (二)市各局(公司),区、县所属各单位购置各类客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大中小型客车),由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并按有关规定,在市分配的控购限额指标内审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