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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计委、交通局关于加强南京市机动车辆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

南京市计委、交通局关于加强南京
市机动车辆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6年12月2日)


  为加强对全市机动车辆的管理,改善交通状况,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以适应我市进一步对外开放和经济搞活的需要,本着既要管住管好,又要简政放权,方便基层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速老、旧机动车辆的更新
  (一)老旧车辆的报废标准和范围:
  根据国家经委、国家计委等十单位经机[1986]560号《关于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暂行规定》,我市所有在籍的载重汽车、大中小型客车以及各种类型的专用车辆,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予以报废。
  1、汽车累计行驶里程:载重汽车五十万公里;矿山特种车四十万公里;大客车七十万公里;其他车辆五十五万公里。
  2、使用年限:载重汽车十二年;矿山特种车十年;大客车十四年;其他车辆十三年;虽未超过以上使用年限,但经两次大修,技术状况下降,已无修复价值的。
  3、汽车经过长期使用,虽经检修或更换零部件,在正常路面条件下行驶,耗油量仍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4、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一次大修理费用为新车价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5、车型老旧,使用多年的进口汽车工国产非定型杂牌车,已无配件来源,技术状况低劣又不宜修复的。
  6、排污量、噪音都已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凡上述范围的车辆,由车辆管(监)理部门结合更换牌照和年检,按期撤出档案,收回牌照,强制淘汰。未经同意逾期不办理报废手续仍继续使用的,应予以没收牌照和处以罚款,并强制予以报废。
  (二)简化车辆报废手续:
  报废车辆由所有权单位领填“南京市机动车辆报废鉴定登记表”,不必经层层审批,直接办理鉴定报废和回收交车手续。
  (三)报废车辆的回收管理:
  车辆经鉴定确定报废后,凭《南京市机动车辆报废鉴定登记表》将报废车交售给回收部门。
  废旧车辆的回收,不论其交车单位的隶属关系,一律按所在地区划分:
  属五县范围的,交售给各县计经委指定单位;
  属本市浦口、大厂两区的,交石佛寺汽车修理厂;
  本市城区及栖霞、雨花台区范围的,交市汽车修理三厂;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各回收单位负责对全部报废车辆的及时解体,除个别确有使用价值的零部件(不包括发动机等主要总成件)允许回收单位作价出售外,其余一律作废金属上交。严禁以任何形式拼装和转卖报废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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