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后果的。
第五条 有下列违反化学危害物品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处责任者或单位有关负责人警告或一百元以下罚款或七日以下拘留:
(一)生产、使用、储存化学危险物品,不按规定向消防监督机关备案和登记的;
(二)生产、销售的化学危险物品质量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三)用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及包装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四)使用、储存、运输化学危险物品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
(五)在机关、学校和居民集中居住区,进行液化气灌装,或向下水道、住宅内卫生间倒液化气残液造成事故
(六)违反规定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坐车、船、飞机或进入公共场所的。
第六条 有下列违反建筑防火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处责任者或单位有关负责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或十日以下拘留:
(一)不按防火技术规范规定进行设计的;
(二)违反建筑防火技术规范而进行建筑施工的;
(三)不按消防监督部门核准的设计项目施工的;
(四)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堆场的用途,违反消防规定的;
(五)搭盖工棚或临时建筑,影响消防安全,经指出不改的。
第七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设备、器材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处责任者或指使者警告或八十元以下罚款或五日以下拘留:
(一)损坏消防设施、器材、工具的;
(二)擅自将消防设备、工具移作它用的;
(三)违反《合肥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动用、圈占、压盖、堵塞消火栓的;
(四)生产、销售、维修消防器材的单位或个人,不接受消防监督机关在规格、质量方面监督检查的;
(五)生产、销售、维修消防器材的规格、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指出不改的。
第八条 有下列阻碍治安、消防人员执行公务行为之一的,处责任者警告或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或十日以下拘留:
(一)故意阻碍消防车通行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在灭火、抢险的紧急情况下,对现场总指挥员调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电讯、医疗、救护、环境卫生等部门的力量和专职义务消防组织参加灭火、抢险拒不执行的;